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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镇级市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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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婷 发表于 2020-12-15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
雅婷
2020-12-15 12:19 1435 28 看全部
在电影《私人订制》里,“镇级市领导”还只是一句玩笑话,但从一些最新的政策看,“镇级市”相关概念似乎已经呼之欲出。
国家发改委近期表示,今年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形成新型设市模式,逐步改变按行政等级配置公共资源的管理体制,对经济总量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和小城镇,赋予其与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限。将推进镇区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建制镇的设市工作,增加城市数量。
“镇改市”将带来什么连锁反应?“镇级市”是个什么概念?如何用发挥小城镇作为城乡纽带桥梁的作用?

伊轩 发表于 2020-12-1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伊轩
2020-12-15 12:29 看全部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6-02-14
  国发〔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行动、改革探索,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对扩大内需的主动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为总结推广各地区行之有效的经验,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坚持点面结合、统筹推进。统筹规划、总体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好“三个1亿人”城镇化问题,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充分发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经验,带动全国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纵横联动、协同推进。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户籍、土地、财政、住房等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加强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推动地方加快出台一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生根。
坚持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加快实施“一融双新”工程,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发展和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瞄准短板,加快突破,优化政策组合,弥补供需缺口,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各城市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防止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脱钩。
(三)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统筹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四)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五)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围绕实现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目标,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相结合,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包括无上下水、北方地区无供热设施等的住房)改造,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全国重点镇。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督,严格实施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六)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提升城市道路网络密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城市要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协同发展,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市郊铁路,提高道路的通达性。畅通进出城市通道,加快换乘枢纽、停车场等设施建设,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七)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规划建设,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合理布局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地下管网,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推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城市易涝点改造,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和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加强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老城区结合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妥善解决城市防洪安全、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加强自然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切实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源。
  (九)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方针,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城市计划,加速光纤入户,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发展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能水务、智能管网、智能园区。推动分布式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和工业余热供暖,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对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认证,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建立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园林废弃物等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设循环型城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实施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努力提高优良天数比例,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积极推进中水回用,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功能区转型,引导工业集聚区规范发展。
  (十)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加大财政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增加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统筹新老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设施、体育健身场所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银行网点、零售药店、家庭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全覆盖。加快推进住宅、公共建筑等的适老化改造。加强城镇公用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四、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十一)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公共供水、道路交通、燃气供热、信息网络、分布式能源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提高县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快重点镇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建设,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及污泥。推进北方县城和重点镇集中供热全覆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的支持力度。
(十二)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开展特大镇功能设置试点,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及强化用地指标保障等为重点,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同步推进特大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设市模式创新改革试点,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推行大部门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十三)加快特色镇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发展具有特色优势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民俗文化传承、科技教育等魅力小镇,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近城镇化。提升边境口岸城镇功能,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和人流物流便利化程度。
  (十四)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完善设市标准和市辖区设置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将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置为市。适当放宽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设置标准,加强产业和公共资源布局引导,适度增加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数量。
  (十五)加快城市群建设。编制实施一批城市群发展规划,优化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推动形成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推进城市群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构建核心城市1小时通勤圈,完善城市群之间快速高效互联互通交通网络,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骨干的城市群内部交通网络,统筹规划建设高速联通、服务便捷的信息网络,统筹推进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和能源市场一体化建设,共同建设安全可靠的水利和供水系统。做好城镇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统筹衔接。
五、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十六)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加快信息进村入户,尽快实现行政村通硬化路、通班车、通邮、通快递,推动有条件地区燃气向农村覆盖。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强化河湖水系整治,加大对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十七)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引领示范,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多元化农业产业融合主体。推动返乡创业集聚发展。
  (十八)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和“快递下乡”。支持适应乡村特点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设,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产品进城、农业生产资料下乡。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十九)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学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坚持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相结合,坚持搬迁和发展两手抓,妥善解决搬迁群众的居住、看病、上学等问题,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确保搬迁群众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
  六、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二十)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村庄整治,在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运行的基础上,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范围。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土地利用变更情况监测监管。
  (二十一)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
  (二十二)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通过创新规划计划方式、开展整体整治、土地分批供应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地开发用途、规模、布局和项目用地准入门槛。
  (二十三)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地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闲置和浪费。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七、创新投融资机制
  (二十四)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监管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不同特点,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十五)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编制公开透明的政府资产负债表,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新型城镇化倾斜。
  (二十六)强化金融支持。专项建设基金要扩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覆盖面,安排专门资金定向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小城镇功能提升等。鼓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针对新型城镇化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面向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地方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鼓励地方整合政府投资平台设立城镇化投资平台。支持城市政府推行基础设施和租赁房资产证券化,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直接融资比重。
  八、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二十七)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十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归并实物住房保障种类。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二十九)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实施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建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
  (三十)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制度,完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引导农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购房。
  九、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三十一)深化试点内容。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实现重点突破。鼓励试点地区有序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可能突破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改革探索,在履行必要程序后,赋予试点地区相应权限。
  (三十二)扩大试点范围。按照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倾斜的原则,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城镇化相关领域的试点时,要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倾斜,以形成改革合力。
  (三十三)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营造宽松包容环境,支持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和支持,推动相关改革举措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各试点地区要制定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年度任务,建立健全试点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十、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四)强化政策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依托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强化对地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取得更大成效。
  (三十五)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
  (三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务院
   2016年2月2日



小丫头 发表于 2020-12-15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小丫头
2020-12-15 12:21 看全部

首先要明确一点,“镇改市”和”镇级市“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概念。前者是我国正常的行政管理变更的手段,而后者则涉及到全国行政体制的变动。
先说结论,在现有情况下,国家再次放开“镇改市”是极有可能的,个人认为,而“镇级市”希望不大,也没有必要。
其实提到我国可能再次放开“镇改市“这一话题,颇有感慨,”镇改市“,乃至新设市,从建国到如今,一直随着我国城镇发展状况、城镇发展思路的转变而起起伏伏。

1955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个确定城镇的标准,规定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居民50%以上为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为城镇。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业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2000 人,但在1000 人以上,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以及具有疗养条件,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均可列为城镇型居民区。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聚居人口10 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聚居人口不足10 万的城镇,如果是重要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确有必要时也可设市。

而1963年大跃进时期城镇人口增长过快,国务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①设镇的下限标准提高到居住人口3 000 人以上,非农业人口70%以上或聚居人口达2500~3 000 人,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②缩小了市的郊区范围,规定市镇人口中农业人口所占比重一般不应超过20%;③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列入市的城镇人口,市区和郊区的农业人口不再作为城镇人口而列入乡村人口。
1984年人民公社被撤销,恢复乡级行政单位。规定2000人以上的非农业人口和自理口粮人口超过10%的可以设镇。
1986年调整较大,①非农业人口6 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 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市。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虽不足以上标准,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市。②总人口50 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 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 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总人口 50 万以上的县,县府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 12 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 亿元以上,也可撤县设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署驻地所在镇,虽不足以上标准,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市撤县。③市区非农业人口 25 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 10 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可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显然,设市标准比以前也大大降低了。有很多市实际还低于法定标准。
而第三次人口普查的口径(中国的人口普查城镇人口口径是一个很复杂、问题多多的事物,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两次普查口径是相同的,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最近的六普口径还比较靠谱),判断城镇人口的口径是市镇辖区的总人口,伴随着乡改镇、县改市,城镇人口统计偏大)。
现有的市镇标准为1993年出台,较1986年版本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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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有意思的是,周一星教授等用1993年的设市标准来对照1993年全部479个市,结果发现有89%的城市,至少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而到了1998年又有54%的县达到了标准,纷纷要求设市。
可以看出,我国的市镇设置标准与我国的城镇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市镇标准随着时间变化越发的严格;在过往的时期也存在着忽松忽紧的问题,这也对我国城镇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的人口与城镇政策,自建国起,便经历了各种的变动。
我国市镇设置的标准是一个不断变动的事物,而其背后则与我国城镇化进程、城镇人口的统计口径变动息息相关。我国的城镇化是快速的,也是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我国的城镇人口统计口径,存在着太多的问题。而今天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的推出,我国城镇化进入一个转型期。
其实回顾这么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 我国市镇设置标准经历了多次变化,并且多次收紧,近几年基本停止了新设市步伐(新设市屈指可数,如共青城、三沙市等等)。而在历史上,市镇设置标准的变动给我国城镇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因而无论是学界和政界,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十分的慎重。
  • 市镇设置标准与我国城镇人口统计口径是密切相关的。市镇设置标准涉及到行政上划分城乡的问题,而城镇人口统计口径则是如何区分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的问题。遗憾的是,现在两个标准都存在很多的问题。
  • 我国建制镇规模过大、反客为主的现象的确是十分明显,与我国近年来实际没有新设市的实际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再次开发设置市镇,是大势所趋。
  • 从这篇文章来看,这篇文章更像是借了一个”镇级市”的噱头,而所谓的“镇级市”其实中央没有任何这个意思,只是省级行政单位的一个想法(没有任何那个意思),也不要老想着搞个镇级市的大新闻。但是镇改市,是的的确确靠谱的,在不远的应该会放开的。
  • “镇级市”在现在来看,一旦设置,我国的行政体制将会面临很大的变动,行政变更成本、行政管理体制本身的混乱等可能产生的问题,实在堪忧。
  • “镇改市”,人们看重的是市和镇之间的地方政府权力、中央政策的差异(同理,计划单列市、直辖市、省管县等等也都是同理),以往的改制的路径是镇——县级市——市,而现在如果出现镇——镇级市的改革路径,镇级市级别必然小于县级市,镇级行政单位显然更期待的是过往的县级市,而不是镇级市,因而,从这一点上,很有可能地方政府也不会同意。
  • 原文中的“镇改市”和“镇级市”说的很模糊,颇有博人眼球之嫌。
  • 原文中提到的“创新管理体制”、“县级行政单位存在半城半乡“的问题,其实于此相关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区域划分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建立城市功能地域的概念,更多的是城市行政地域的概念。换句话说,我们清楚,一个地方叫市,可能是地级市,可能是县级市,而即使是称为“市”,其中实际的城镇化区域和城市行政地域往往有很大差异,行政地域往往不能反映一个地区实际城镇化的情况。最清楚的例子莫过于北京。同为北京市,其城市功能地域和城市行政地域,差别之大,显而易见。如果说要“创新管理体制“,仅仅从我个人而言,我更希望从这个角度,而不是为我国本来就扑朔迷离的行政体制以及与其相关的人口统计、城乡划分的伤口,再撒上一把盐。



你看行吗?溜溜 发表于 2020-12-15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你看行吗?溜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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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通俗地给大家解释一下这背后的逻辑。
说的通俗点,对于经济发展迅速的镇和县,在行政级别很难改动的前提下(除非合并县新设地级市,但是这个批复难度相当高,并不能广泛应用),如何赋予他们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权限?否则有的县比代管它的城市发展速度还要快,却要处处受到行政上的制约。92年的时候,浙江尝试“强县扩权",并被其他省份效仿,所以在多数省份,县一级的权利是大于同级的市辖区的(现在浙江义乌的权限可是相当之大)。二十几年过去了,温州龙港“镇改市”试点获批之前就有人举了灵溪镇的例子,认为灵溪抽调了太多本真的资源支持县城的发展。你看,县改市,强县扩权想要解决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之间的矛盾;那么镇级市,镇改市想要解决的自然是镇与县级政府之间的矛盾。所以但是无论镇级市还是镇改市,目的和想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对于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镇,扩大其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这个逻辑便是通过扩大下一级政府的权利,来减少其与上级政府的互相制约。不得不感叹这是一种循环。

我们回到这篇新闻。我没有资格谈文章观点的对错,想从文章的一些表述上来谈一下未来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毕竟从县的经验来看,镇改市的设计目的绝对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 新闻中提到“有些地方也有市直管镇,直管的结果是减少行政层级,增加了乡镇发展活力,反而让反而让乡镇迅速发展起来”。减少行政层级已经说了很多年了,甚至有学者号召“撤销地级市”,这些观点并非没有道理,文中也提到了减少行政层级可以增加乡镇发展活力。但是就像最高票所说的,镇改市会造成现有的市制更加复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的关系都还没有理顺呢,看起来与减少行政层级不相符。所以接下来县怎么办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省直管县和撤县设区(尤其)正在挑战着传统的县制,接下来会不会通过省直管县(海南湖北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将县彻底从地级市剥离)和撤县设区将传统的县制打破?
2. 县改市从停止到开闸始终面临着设立标准的问题。目前来看,镇区人口10万的标准确实模糊,同时镇改市的标准需要不断的更新,这一点我们拭目以待。另外,大家都知道地级市有十分强的动力促进其城市化水平(比如城区常住人口划分城市等级),但是目前来看,让镇完全脱离县不可能,县有没有动力来促进镇的城市化水平?
3. 县对自身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县对镇的态度如何?我相信县对镇改市也会有自己的小算盘。毕竟镇级市仅仅是正科级,而县可是扩权的祖师爷了,镇级市权限会大到什么程度?有什么权限可以绕过县?
所以说到底,新闻里的利弊分析先不谈,不过镇改市的未来如何还得看现如今县市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网上蜘蛛 发表于 2020-12-15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网上蜘蛛
2020-12-15 12:20 看全部
龙港是镇改市,镇改市是我国的传统区划改革方向之一。因为市在建国以来专指城市,相当于工业城市据点建设在广阔的农业地区之间。城市讲究集中化管理,所以一般的城市建设在早期都不大。哪怕是武汉市,其实在满城挖之前,算得上街道城区的地方其实并不多。七个中心城区中在八九十年代还有大量菜地,更不用谈郊区了。这是普遍现象。换句话说,镇改市是复古,中小城市才是普遍现象,从母县析出部分乡镇或者单个镇升县级市或者省辖市很正常。镇级市步子太大了。

目前力推的是扩权强镇?
当然中央和省委在搞类似镇级市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改革”试点镇,这种试点所在镇必须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可以拥有部分县(市、区)级部门审批权限,审批形式是县级部门驻镇机构拥有县级权限,或县级部门授权试点镇行使县级部门权限。
以下是试点镇的全名单:
一、中央编办确定的试点镇(2个)
孝感市:汉川市马口镇
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二、湖北省级试点镇(31個)
武漢市:蔡甸区奓山街、黄陂区武湖街、江夏区金口街
黄石市:大冶市灵乡镇、还地桥镇、阳新县富池镇
十堰市:郧县茶店镇、丹江口市六里坪镇
宜昌市:宜都市红花套镇、当阳市河溶镇
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
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枣阳市吴店镇
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沙洋县后港镇
孝感市:汉川市沉湖镇、应城市东马坊镇
荆州市:洪湖市峰口镇、监利县新沟镇
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武穴市梅川镇、蕲春县蕲州镇
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嘉鱼县潘家湾镇
随州市:随县洪山镇、广水市杨寨镇
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鹤峰县走马镇
仙桃市:彭场镇
潜江市:张金镇
天门市:岳口镇

举鄂东三市可以说说。
黄石定的大冶灵乡和还地桥是百强镇,属于经济上占优。
尤其是还地桥,合并了曙光黄金湖还地桥三个乡镇,硕大无比。最近黄石临空经济区的帽子也是还地桥戴着,镇区一体。
从行政级别和权利上已经接近了普通县级水平。
阳新富池镇,沿江镇。阳新强镇。
鄂州汀祖镇也是传统矿业大镇。
黄冈定的小池镇在九江市区对岸。
武穴梅川镇是旧广济县城。
蕲州镇也是旧蕲春、蕲州、蕲州府的政治经济中心。
选取的扩权强镇的特点,大多是政治经济副中心,有的就是旧县城。
而且一般与所在地区的市中心或者县中心有相当距离。



天之雪 发表于 2020-12-15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天之雪
2020-12-15 12:24 看全部
2019年8月3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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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正式官宣,撤销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设立县级市龙港市,由温州市代管;龙港市直管到社区和村,不设任何乡镇、街道办,与我的区划思路不谋而合。龙港设县级市具有示范作用,其“县级市直管社区”模式更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作用。县区级行政区增设和探索县区级行政区直管基层而不设乡镇级行政区意味着此前的“省管县改革”彻底失败,以後仅会作为口号和特例存在了。
此前两办文件否定镇级市之後,龙港撤镇设县级市更是再次“鞭尸”镇级市概念。以後特大镇升级基本就是设县级市或市辖区了。
——————————————————
2019年8月1日更新:
两年多以前,“镇级市”这个概念就被否定了。
2017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
符合法定标准、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显著的经济发达镇可稳妥有序推进设立市辖区或县级市工作。”


我国市制将更加混乱。已有了直辖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准地级市、副地级市、县级市。
人口大镇其实应该划入周边乡镇脱离原属的县区,整体升级为县或区或县级市。发明镇级市毫无必要,放权的话,县区级权限明明就有。
相关文章:
原文:
原标题:“镇改市”试点拟首试机构大部制
据新华社电(记者梁倩)国家新型城镇化进程正在提速。记者日前从权威渠道获悉,一直备受关注的国家级城镇化试点名单已进入最后审批环节,将于12月底之前公布。其中,针对作为试点重点的“镇改市”地区,将一改过去“四大班子”的行政管理模式,首试机构大部制。
城镇化试点申报截止已两个月有余,一直被热炒的城镇化试点名单迄今仍未公布。对此,一位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国家级城镇化试点名单已上报国务院,但还未获得正式批准。目前来看,名单最快于半个月后公布,最晚也不会超过今年年底。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发展规划部主任文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部分人口早已超出镇制范围的建制镇, “镇改市”是必然选择。镇改市后,不再需要通过地级市、直属县管理,而是通过省直接管理,可以大大减少中间环节,形成更为流畅的管理系统。
【答主注:请关注最后一句。镇级市归省直管。多么可笑。既然要放权建市,还要归省管,为什么还要是镇级?为此发明一个新的行政区类别有何意义?直接搞县级市或地级市不就行了?】



汤耗子 发表于 2020-12-15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汤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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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来就不是一级行政区划而是一个称呼,对岸从直辖市到县辖市都有
白色……情人节 发表于 2020-12-15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白色……情人节
2020-12-15 12:26 看全部
这是针对珠三角特殊情况的政策,早前就看到有相关研究了,珠三角有些镇,人口和经济规模都很大,达到了外地一个县市的地位,但行政上只是一个镇或街道办,行政服务跟不上,满足不了这么多常住人口和企业的需要。那些担心(也可能不是真担心,就想找事吐槽一下)公务员数量又要大涨的,认为是变着法儿让农村城镇化的,为了撑房地产业的,blabla,都可以歇歇了,因为符合镇级市的设立标准的仅有极少数地方的极个别乡镇。
檀香 发表于 2020-12-15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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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只有中国(大陆)才有“地级市”这样奇怪的东西。

在台湾,除去直辖市、省辖市,市是跟乡镇平级的,如澎湖县有马公市,花莲县花莲市,嘉义县有太保市和朴子市。

在日本,县相当于中国的省一级单位,县下设市亦很正常,如冲绳县那霸市,宫崎县宫崎市。

镇级市的设立相当正常。只是麻烦的是会造成市制的极度混乱。因为广大人民群众已经默认把“市”等同于“地级市”这个概念了。
鼓浪屿 发表于 2020-12-15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鼓浪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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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经历总量多了,直接升级成县不就行了,镇级市是个什么鬼?
TMBD 发表于 2020-12-1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TMBD
2020-12-15 12:28 看全部
毕业在温州的一个县级市乐清呆过快一年了,县级乐清市旗下的柳市镇,发展丝毫不逊色于乐清,是全国著名的电气地,每年的财政收入完全看不出来他是个镇,真可谓一块炙手可热的肥肉,而可怜的镇级政府根本无法满足其政治权力的发展。
我经常骑着小绵羊在柳市镇和乐清市区跑,很难看出来这倆地方有什么区别,初来此地时,曾一度迷惑,为什么2个县级市会离这么近。
后来,我曾无意中看到乐清日报,其中一条内容与我身边的人提起柳市镇设市吻合,大大确定了我所没有认知镇级市的存在。

说到底就是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政治又满足不了经济
黛儿 发表于 2020-12-1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黛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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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你们要的地方社区自治吗?要不然你以为老美的“县”怎么发展成这么混乱的?
听风客 发表于 2020-12-1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听风客
2020-12-15 12:28 看全部
我来答一下。现在广东,浙江一些镇,人口超过20万,甚至50万,比内陆好多地级市城区人口都多。原来镇的管理模式和公共服务,完全满足不了发展需求,因此广东等地已经开始探索强镇扩权,给予这些强镇更多的自主发展权。目前探索的权利包括财政自留,规划建设管理自主权,还有一些县级分支机构的设立等。
叶随雨落 发表于 2020-12-1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叶随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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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人家明明说的镇改市,没说镇级市。你前提都理解错了,还有什么好说?
沙漏 发表于 2020-12-1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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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十万人就得划为一个市,那东莞33个镇街岂不是一下子就要变成33个市~太酸爽了~
心事重重 发表于 2020-12-15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心事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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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是浙江第一强镇,我想如果设市该怎么叫,柳市市?。。。。。
酸菜炒米 发表于 2020-12-15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酸菜炒米
2020-12-15 12:30 看全部
镇改市就够了,既然当年的廊坊镇能三连跳到地级市,那今天他下辖的燕郊也可以。

中国市制要厘清,也不难,当一个城市或城镇足够到一定规模,就按镇—县—地—副省—直辖这一阶段来升格就好了
只想知道 发表于 2020-12-15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只想知道
2020-12-15 12:30 看全部
在绝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行政区划里面,市就是镇级的,就咱们少见多怪一些。以美国为例:纽约是美国唯一一个“地级市”,因为它下属的几个区都是county级别的行政区,此外美国还有十几个旧金山这样的“县级市”,主要是一些有重要政治地位而面积不大的县,然而绝大部分的市,包括洛杉矶市,都是镇级市。以日本为例:日本最大的两个城市东京大阪,而实际上没有东京市这个东西,只有东京都,东京都主城区(相当于北京3.5环)被分为23个区,相当于北京的街道办,主城区以外被分成市町村,相当于乡镇级。大阪市倒是有,但是是大阪府(日本都道府县都是一级行政区,相当于国内的县)下面的市,也是相当于镇级。以法国为例:法国大区相当于中国的地级行政区,省相当于中国的县,而省下才设commune市镇,与中国的镇平级。我认为,镇级市带来的名称混乱没什么大问题,关键在于中国地方政府的组织程度和管理能力问题。在发达国家,实权政府都是建立在镇上的,但是不知道国内的镇政府有没有这个水平。
津股巡览 发表于 2020-12-15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津股巡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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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考试会更加麻烦
飚风天使 发表于 2020-12-15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飚风天使
2020-12-15 12:31 看全部
中国一直在发展,行政区划也一直在调整,怎么总有些人大惊小怪的,现在的地级市县的划分也没多少年啊,以前都是叫某某地区的。再说了,一百年前石家庄是个村,今天人家还是村?珠三角长三角很多镇已经比中西部很多市都大了,广东的大沥镇,陈村镇,长安镇,虎门镇等等,其城建规模已经是中型城市了,早就应该升级为县或者区了,现在镇的定位完全是不符合其地位的,是区划工作的严重落后,中西部几百户人家的小地方也是乡镇,沿海五六十万人的大片城区也是乡镇的定位?合理么?乡镇已经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了,街道已经属于自治了,明显是管不过来的,这个时候把镇升级为县区是符合其发展水平的,毕竟权限更大更好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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