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政办发〔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2日 蕲春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优化产业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七)《湖北省畜牧条例》; (八)《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九)《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十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十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十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四)《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十五)《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 (十六)《农业部关于促进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调整优化的指导意见》(农牧发〔2015〕11号); (十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十八)《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十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农、水办〔2016〕99号)。 二、划分原则 以环保部和农业部颁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区域生态特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合理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过程中体现以下原则: ——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坚持生态优先,把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优先位置。 ——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响应群众要求改善人居环境、生产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的期盼。 —— 环境保护与产业协调发展原则。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的关系,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保障供给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转型升级。 —— 基于环境承载能力划分原则。根据水环境保护要求、土地承载能力,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向非超载区域转移。 —— 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原则。把畜牧业置于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远景之下,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统筹产业发展,立足现有基础,适应未来需求。 ——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遵循农业生态循环理念,推进种养结合,走绿色畜牧业、生态畜牧业发展之路。 —— 突出重点、简便及可操作性原则。对中心城镇、人口集中区域、重要水域等重点区域实行重点保护,做到范围明确、边界清晰,便于操作实施。 ——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充分考虑畜禽养殖行业特点,结合区域实际和相关规定规范,适应动物防疫及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基本要求,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区域划分。适用标准如下: 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笼)、肉禽≥10000只(年出笼)。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要求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 四、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主要包括: 1.人口集中区域。 (1)蕲春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和2020年规划建设区,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上述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m范围。 (2)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蕲春经济开发区、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边界向外延伸500m范围(见表6.1)。 蕲春人口集中区范围:漕河镇、赤东镇的部分地区,总面积为59.4平方公里。 禁止养殖区范围:东,东环路、经七路;南,南环路、十四路;西,西环路;北,罗州城大道、黄标公路。 |
表6.1 蕲春经济开发区禁养区范围 项目名称 | 位置 | 用地规模 | 蕲春经济开发区 | 蕲春县城东城区 | 约8.9平方公里 | 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 | 蕲春县西南部 | 约14.7平方公里 |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T/T338-2007)》,对河道型、湖泊、水库、地下水和其他类型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29处。具体包括:13个水库型水源地的饮水源保护区;8个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的饮水源保护区;3个江水型水源地取水口的饮水源保护区;4个溪水型水源地取水口的饮水源保护区;1个泉水型水源地取水口的饮水源保护区(见表6.2)。 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m。 | 水库、湖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小型湖泊、中型水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m范围内的区域。 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内的区域。 大中型湖泊为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内的区域。 陆域范围: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大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 大中型湖泊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范围。 |
表6.2 蕲春县水源地取水口、集中式饮水源地 水厂 | 所在乡镇 | 取水口位置 | 水源类型 | 张塝水厂 | 张塝镇 | 张塝镇黑沟冲水库(含上游九潭冲河) | 溪水型 | 花园水厂 | 狮子镇 | 狮子镇花园水库(含上游龙井河) | 泉水型 | 白池水厂 | 赤东镇 | 蕲河赤东段 | 河水型 | 赤东水厂 | 赤东镇 | 赤东镇铁家冲水库、陈云水库、上朱云新河 | 河水型 | 狮子堰水厂 | 向桥乡 | 向桥乡狮子堰水库(含上游洞沟河) | 溪水型 | 温泉水厂 | 青石镇 | 青石镇八斗舍水库 | 库水型 | 文楼水厂 | 青石镇 | 青石镇桂华水库(含上游磨石河) | 溪水型 | 黄梅坳水厂 | 彭思镇 | 彭思镇黄梅坳水库 | 溪水型 | 达城水厂 | 株林镇 | 株林镇红石桥水库 | 库水型 | 张林冲水厂 | 横车镇 | 横车镇张林冲水库 | 库水型 | 高潮水厂 | 刘河镇 | 刘河镇高潮水库(含水库上游响水河) | 河水型 | 菩堤水厂 | 蕲州镇 | 蕲州镇金鸡岭水库 | 库水型 | 长林岗水厂 | 漕河镇 | 蕲春县鹞鹰岩水库 | 库水型 | 大同水厂 | 大同镇 | 大同水库 | 库水型 | 檀林水厂 | 檀林镇 | 朱冲河、王坪水库、朱冲水库 | 河水型 | 桐山水厂 | 檀林镇 | 响水岩水库 | 库水型 | 石鼓冲水厂 | 刘河镇 | 蕲河 | 河水型 | 黄河坪水厂 | 刘河镇 | 黄何坪水库 | 库水型 | 刘河水厂 | 刘河镇 | 蕲河 | 河水型 | 长石水厂 | 横车镇 | 土门坳水库 | 库水型 | 马畈水厂 | 横车镇 | 蕲河蔡畈段 | 河水型 | 株林水厂 | 株林镇 | 株林河、红石桥水库 | 河水型 | 岚头矶水厂 | 管窑镇 | 长江管窑段 | 江水型 | 蕲州水厂 | 蕲州镇 | 长江蕲州段 | 江水型 | 桐梓水厂 | 青石镇 | 八斗舍水库 | 库水型 | 田河水厂 | 漕河镇 | 鹞鹰岩水库 | 库水型 | 城北环龙水厂 | 漕河镇 | 鹞鹰岩水库 | 库水型 | 紫玉山水厂 | 漕河镇 | 紫玉山水库 | 库水型 | 八里水厂 | 八里湖 办事处 | 长江八里段 | 江水型 |
注:除表中列出29个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外,其他经各乡镇(办)政府确认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禁止养殖区参照上述标准。 3.重要水质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Ⅱ类的长江干流蕲春县江段、蕲水蕲春县河段;纳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赤西湖、赤东湖、雨湖、涂家湖、吴庄湖、郑家湖和策湖;以及狮子河、大同水库、花园水库和朱家湖全部水域水体及流域分界线内的陆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蕲春县重要河流、湖泊和水库见表6.3,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见表6.4。 表6.3 蕲春县重要河流、湖泊和水库 水库名称 | 工程性质 | 主要适用功能 | 水环境 功能类别 | 位置 | 长江蕲春江段 | 长江干流 |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 Ⅱ类 | | 蕲水蕲春河段 | 长江一级支流 |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 Ⅱ类 | | 狮子河 | 长江支流 |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 | | 大同水库 | 大(2)型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 Ⅲ类 | 大同镇 | 花园水库 | 大(2)型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 | 狮子镇 |
表6.4 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 湖泊名称 | 湖泊面积(km2) | 位置 | 赤东湖 | 39.0 | 蕲州镇、赤东镇、八里湖办事处 | 策 湖 | 10.3 | 浠水县散花镇、蕲春县彭思镇 | 赤西湖 | 9.04 | 管窑镇 | 雨 湖 | 3.15 | 蕲州镇 | 涂家湖 | 2.15 | 彭思镇 | 吴庄湖 | 0.043 | 漕河镇 | 郑家湖 | 0.031 | 漕河镇 |
4.其他生态功能区。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核心区、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赤东湖、红湖和西角湖,不含恒丰湖)、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蕲春县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见表6.5。 表6.5 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 类型 | 名称 | 地址 | 国家级湿地公园 | 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不含恒丰湖) | 蕲州镇 | 国家4A级景区 | 普阳观 | 漕河镇 | 国家3A级景区 | 李时珍纪念馆 | 蕲州镇 | 龙泉花海 | 蕲州镇 | 鄂人谷 | 漕河镇 | 三江 | 漕河镇 | 横岗山生态园 | 刘河镇 | 大鑫湾养生度假区 | 大同镇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毛家咀遗址 | 株林镇条铺村 | 荆王府遗址 | 蕲州镇北门内左侧 | 罗州城遗址 | 蕲春县城漕河城区内 | 黄侃家族墓园 | 青石镇大樟树村 |
5.其他区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控制养殖总量、限定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主要包括: 1.人口集中区。 (1)蕲春县中心城区人口集中区域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m的范围。 (2)蕲春经济开发区、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m的范围;乡镇一般产业园区边界外延1000m的范围。 (3)各乡镇(办)的城镇建成区和2020年规划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1000m的区域。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河道型、水库型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全部区域范围。 3.重要水质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Ⅱ类的长江干流蕲春县江段、蕲水蕲春县河段;纳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赤西湖、赤东湖、雨湖、涂家湖、吴庄湖、郑家湖和策湖;以及狮子河、大同水库、花园水库和朱家湖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m的范围。 4.其他生态功能区。 (1)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核心区、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赤东湖、红湖和西角湖,不含恒丰湖)、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m的范围。 (2)省级以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边界向外延伸1000m的范围。 (3)恒丰湖、红石桥水库、鹞鹰岩水库、落马桥水库、黄河厂水库、喇叭湖边界向外延伸1000m的范围。蕲春县重要湖泊和水库见表6.6。 表6.6 蕲春县重要湖泊和水库 水库名称 | 性质 | 主要适用功能 | 执行环境 质量标准 | 位置 | 红石桥水库 | 中型 | 一般鱼类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 | 株林镇 | 鹞鹰岩水库 | 中型 | 一般鱼类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 | 漕河镇 | 落马桥水库 | 中型 | 一般鱼类保护区 | | 横车镇 | 黄河厂水库 | 中型 | 一般鱼类保护区 | | 漕河镇 | 恒丰湖 | 中型 | 一般鱼类保护区 | | 蕲州镇 | 喇叭湖 | 中型 | 一般鱼类保护区 | | 彭思镇 |
5.道路。 京九铁路、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沪渝高速、福银高速、鄂皖蕲太高速、麻阳高速、G220、G347、棋盘洲大桥、S205、S235、S236、S258、S402、S403、S404、S406平原地区外侧外延1000m的范围、山区两侧外延500m的范围。 6.其他。 (1)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较大地区; (2)根据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划定为适宜养殖区。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须经科学论证、环境评估,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实现养殖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和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蕲春县中心城区概定范围。 根据蕲春县城市发展现状和2030年城市规划,涉及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建区和规划区,涉及主城区是指漕河镇、赤东镇的部分地区,总面积为40平方公里。 五、实施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2.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特殊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配套完善防治工程措施的种畜禽养殖场(小区)外,现有规模养殖场必须按要求全部关停或者搬迁,且关停转迁之前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限制养殖区。 1.严格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超过土地畜禽承载量; 2.现有规模养殖场必须按要求完成达标治理,养殖废弃物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者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不符合要求或者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依法依规关停。 (三)适宜养殖区。 1.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乡镇为单位,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2.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村民同意、镇乡规划、县级审核、环评通过、政府批准”程序,严格准入管理; 3.推广高效、适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行农牧循环、种养配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4.鼓励、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在养殖设施用地、标准化升级改造、金融信贷等方面,按相关政策优先扶持; 5.落实养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规范养殖行为,加强环境治理,按要求实现达标排放,不符合要求排放的,依法依规关停。 六、保障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人民政府、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是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有关规定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落实本地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工作,抓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养,限养区、适养区内养殖场达标治理以及整治后不达标养殖场关停,新发展养殖场户准入初审等工作,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一是要细化和划定本行政区内禁、限养区具体边界,向社会公示并报县政府备案。二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三是各乡镇(办)、开发区要督导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进行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审批,严禁未批先建。四是县环保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发改局、水利局、经信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划、立项、登记、审批各类畜禽养殖项目时,应当将本方案作为规定准入门槛,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3日制定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蕲政办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 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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