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县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通告如下: 一、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 二、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煽动、破坏法律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 三、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执行卫生防疫等机构提出的检疫监测、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科学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四、故意伤害医护人员的犯罪;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疫监测、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科学治疗等妨害公务的犯罪; 六、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犯罪;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法屠宰畜禽、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械)以及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等伪劣商品的犯罪;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犯罪;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听从相关职能部门劝阻,肆意聚众、聚集、聚餐或组织群体性活动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十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的上述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蕲春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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