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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1-28 20:54 299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确保全县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重点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三、编造与疫情等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六、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

七、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八、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推销假药、“代销骗购”、“献爱心”等形式,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蕲春县公安局
2020年1月27日
蕲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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