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确保全县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重点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三、编造与疫情等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六、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 七、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八、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推销假药、“代销骗购”、“献爱心”等形式,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蕲春县公安局 2020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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