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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新八世纪华城商住楼项目建设工地“7.15”事故调查情况信息公开

2020-1-22 17:25 704
2019年7月15日14时30分许,蕲春县新八世纪华城商住楼建设项目11栋地下室施工工地,塔吊吊装成捆建筑支撑用钢管,因捆绑用钢丝绳脱扣,发生钢管坠落,砸中正在吊装物下方行走的木工郑某,致郑某头颅及身体多处受伤。经及时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的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调查情况信息公开。

经调查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木工郑某没有用专用钢丝绳对吊装物进行捆绑,直接挂钩并通知曾某某向塔吊司机发起吊信号,司索工曾某某也没有检查吊装物是否捆绑牢固就直接通知塔吊司机起吊。在吊运过程中吊装物原捆绑钢丝绳U型扣松脱,吊装物坠落砸中在塔吊下方作业的郑某,致其身体和头部多处受伤死亡。

该事故的管理原因:一是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管人员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吊装施工区无现场管理人员,吊装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新八世纪华城项目部虽与施工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内容统一,未按照工种、岗位作业特点和存在的危险因素等情况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施工现场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安全员、监理员也没有在现场监督,导致事发前木工郑某违规捆绑吊装物、信号司索工曾某某未检查吊装物是否捆绑牢固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塔吊司机起吊的行为没有及时被发现和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塔吊施工方案》第七章第十一条“指挥塔吊信号工……作业前查明吊物重量、状态、周边环境等,掌握正确吊装方法。信号工发出起吊信号指令前应检查吊具、索具、吊运容器等是否符合起重吊装安全要求,严格执行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和武汉盈凯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流于形式。

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虽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但未严格按制度落实,仅在会议上口头强调安全生产相关事宜,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部分《安全技术交底》与实际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的相应作业不相关,未见相关教育、培训档案和考核制度及记录,使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武汉盈凯劳务有限公司未对自己派遣的劳务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会议代替自己的安全教育培训,无相关教育培训档案和考核制度及记录,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湖北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完整、如实记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和武汉盈凯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六条“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虽然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按制度落实,虽有检查记录,但无复查整改记录。项目经理何某和项目执行经理蔡某某未带领相关责任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造成施工现场的吊装作业无专人现场管理、吊装作业与地下室模板施工垂直交叉作业的情况长期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一纸空文,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不到位。

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蕲春新八世纪华城三期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期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事故现场钢管吊装和模板支撑施工在同一区域垂直交叉作业,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建筑吊装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且这种行为长期存在,监理人员未及时纠正和制止,事发时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郭某某和监理人员王某均不在事发施工现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监理单位不能提供对上述作业的安全检查、责令整改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陈某一在任蕲春新八世纪华城商住楼三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期间,履职履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第8条“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该起事故的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蕲春新八·世纪华城“7·15”起重伤害致1人死亡是一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武汉盈凯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4、何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陈某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第8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陈某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住建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7、曾某某违反了《塔吊施工方案》第七章第十一条规定,事发起吊前未检查吊装物捆绑是否牢固,在起吊前未进行试吊,直接向塔吊司机发出起吊信号,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建议由住建部门暂扣其相关资质,由新八世纪华城项目部依照公司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8、郑某未遵守操作规程,在未查看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冒然从吊装物下方行走,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应免予责任追究。

(三)监管单位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9、邓某、袁某、高某在对新八世纪华城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管时,对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检查不全面、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建议住建部门责令邓某、袁某、高某3人作出书面检查。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塔吊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杜绝“三违”行为,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将事故整改情况报住建部门备案。

2、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以此事故为警,应针对事故原因,进一步查找监理过程中安全监理漏洞,进一步落实责任,进一步查找监理失位的责任人,落实处理措施;加强施工队伍及人员资格审查和安全管理,严格监督、审查施工单位各个作业环节,加强项目监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3、武汉盈凯劳务有限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提高强化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为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住建部门对全县在建的建设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大检查力度,加强违章作业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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