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胡珊 徐颖慧 叶学军报道 “法官,谢谢您!感谢您对我和家人的关心和帮助。”1月8日,黄冈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夏冬华在蕲春法院一楼审判庭向3起案件的3名困难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2.3万元。蕲春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松林,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杰,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锦江参加发放活动。 2011年6月,被告人陈某胜驾驶车辆,遇同向行驶的申请人陈某红及其儿子王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驮载朱某某),发生追尾碰撞,致使王某甲、朱某某当场死亡。后经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陈某胜赔偿申请人陈某红及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6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调查,执行干警查明陈某胜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偿还能力。王某甲因该案身亡,陈某红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儿媳已改嫁且去向不明,年仅8岁的孙子王某乙由陈某红独自抚养。但陈某红年岁已高,家庭经济生活非常困难。 在收到陈某红的司法救助申请后,市中院赔偿办立即与原案承办法官和执行人员进行沟通,并赶赴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实地了解家庭情况。鉴于陈某红生活困难且属于村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户,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市中院赔偿办迅速将二人情况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后作出给予3.3万元司法救助的决定,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发放。今天,夏冬华同志一行来到蕲春法院,专程为陈某红发放司法救助金,另外两名申请人游某某、朱某某也分别获得5万元、4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于是便出现了篇头的一幕。 司法救助工作既是一项关注民生的惠民工程,也是人民法院帮扶困难当事人的桥梁纽带。蕲春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法院的文件精神,将国家司法救助与扶弱济困紧密结合,主动作为、公正司法,为涉案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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