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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6-15 23:58 蕲春县人民政府 864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4日

蕲春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运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运行质效,促进全县政务信息整合,从源头预防和解决“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根据《“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30号)有关规定,参照《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18〕1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用于政府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业务网络(部门专网、政务外网等)、业务系统(网上办公软件、业务应用系统、服务管理平台、政府网站等)。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称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已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实行全口径备案管理。通过全口径备案管理,建设符合设计规划、执行标准规范、满足工作需要、实现信息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化对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大数据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四条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五条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履行备案申请程序。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请;跨部门使用的项目,由有使用需求的部门向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备案时,须提供《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建设方案、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七条已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各项目单位于本办法正式执行后9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申请备案。

第三章备案审查

第八条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求,对各部门申报的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已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系统定位、业务应用、网络联通、信息共享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系统定位:主要审查该系统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和我县发展实际,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2.业务应用: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重复,应用系统有关功能是否必要;

3.网络联通:主要审查项目承载网络是否与县电子政务网络实现联通,网络带宽资源等利用情况;

4.信息共享:主要审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情况,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单位之间是否实现政务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第九条审查通过的项目,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生成该项目的备案号,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发放备案文件。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在受理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时,对于没有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发放的备案文件的项目,县发改局应不予审批,县财政局应不予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或拨付运维费用。

第十条审查未通过的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须重新完善相关内容后再进行申请,再审仍未通过的项目,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当年将不再受理该项目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审查通过后,项目的系统定位、业务应用、网络联通、信息共享等规划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报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批准,再向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书面申请变更,按项目申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所有变更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如实报告,并由项目验收组签字认可。

第四章备案注销

第十二条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备案审查后,若因未通过县发改局项目审批或未通过县财政局预算审核,导致项目中止的,应向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申请注销备案,提供注销备案信息和申请单位信息,由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及时注销该项目备案。

第十三条已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因网络线路停用、系统报废、数据失效等中止运行的,应向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申请注销备案,提供《政务信息化项目注销备案申请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由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及时注销该项目备案。

第五章备案号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号格式为蕲春ZW备XXXXXXXX号,其中,蕲春表示备案项目所在地为蕲春县,ZW备表示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后面八位数字中,前四位表示年份,后面四位表示审查通过的顺序,依次递增,最后以号字结尾。

第十五条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信息,可通过拨打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电话进行人工咨询。

第六章监督巡查

第十六条项目所在单位组织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初验和终验时,应邀请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参加,进行现场监督。对于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初验和终验,须有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人员作为验收组专家,对项目备案内容特别是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建设成果和运行情况进行把关。

第十七条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和管理,跨部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和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定期对正式投入使用半年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巡查结果作为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政府电子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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