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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首例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

2019-5-30 10:54 393

蕲春县首例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


2019年5月28日,蕲春县社戒人员陈某伟対严重违反社戒规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蕲春县公安依法裁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9年5月29日被城东派出所民警送至武汉狮子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蕲春县首例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


据悉,2017年11月20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伟在蕲州镇袁家弄附近民房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于2017年11月22日21时30分被蕲州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鉴于其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违法行为人收到社戒决定书当日到达其社戒管控单位漕河中心戒毒社区报到,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但自此之后,社戒人员陈某伟一直不按规定时间到中心戒毒社区接受尿检,社区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督促其按期尿检,其不仅有意躲避与工作人员见面,而且还不接工作人员电话,社区民警多次利用短信方式通知其按时报到尿检,均被拒之不理。按照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因社区戒毒人员自身过错致使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应当按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蕲春县首例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


2019年5月28日,社戒人员陈某伟到中心戒毒社区报到,因严重违反社戒协议规定,社区将案件移交至当地公安机关城东派出所,经民警调查询问,陈某伟本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规定,蕲春县公安局对陈某伟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近年来蕲春县加大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吸毒人员管控收戒措施,确保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零失控和肇事肇祸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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