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通讯员冯卫叶学军报道 “感谢法院为我主持公道,我的血汗钱总算有着落了!”农民工吴某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后激动地连声感谢,这是发生在张榜人民法庭调解室的一幕。 近日,张榜人民法庭刘海龙法官对吴某诉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进行审理,当庭确定了欠薪金额,达成了调解协议,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2018年5月至7月期间,吴某在被告陈某承包的赤壁市某中学施工工地务工,工资按天计算。7月底,吴某被陈某辞退,陈某仅向吴某支付工资1000元,其他的拒不支付。多次催讨无果,吴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犯难了:原来,吴某既没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结算单据,仅有的一份1000元微信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实两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和欠薪事实。原告吴某说道:“法官,我确实在陈某那里打工,要不然他怎么会无缘无故转钱给我……”被告陈某也辩称:“这个施工项目是我从别人手中转包的。我接手以前,吴某就在这里务工。在我手上他只工作了10天不到,能给他1000元工资已是不少了……”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办案法官决定找到原承包人、吴某的工友以及赤壁市某中学的负责人,理清事情原委。经各方证言证实,陈某承包该工地后,吴某实际务工时间是41天,而不是被告陈述的10天。同时,陈某曾将吴某作为施工人员备案在赤壁市某中学的工程项目部,从而侧面印证两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在真相面前,陈某态度有了明显地转变,不仅配合法庭确定了吴某应得的工资收入,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原告吴某亦表示同意。 法官提醒: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务工,但未签订劳务合同;被辞退时,亦未及时结算工资;在被告拒绝支付工资时,也没有及时寻求司法帮助,因此导致工资迟迟无法兑现。故此,提醒广大农民工,在为单位、个人提供劳务时应当签订合同,在离职时应当及时结算工资,遇到纠纷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能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春天落入窗前,一叶绿色缠绕着春的枝头,粉红的樱花飞雪,飘落一地的花海。翻开影集,刘毓谷教授的身影映入
刘毓谷(1920-2003),湖北蕲春人,1920年2月29日生于天津,1946年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医学院,1993年享受国
甘云华,男,汉族,1979年7月出生,湖北黄冈蕲春赤东镇甘塆村人,博士,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教授、硕士生
陈沫金,生于1942年,蕲春株林人,中华临床医学会常务理事,李时珍肿瘤研究所所长,武汉癌症康复会名誉副会
前言:陈沆(1785-1826),浠水巴河人,15岁应试科举,县试、乡试、会试皆名列第一。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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