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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八里湖办事处纪委拒绝酒驾醉驾倡议书

2021-3-13 10:46 430

拒绝酒驾醉驾倡议书

八里湖广大党员、公职人员: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为了自身、家人和他人的幸福,为了维护党员、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等党纪国法,珍爱生命,拒绝“酒驾醉驾”!在此,八里湖办事处纪委向广大党员、公职人员提出以下倡议:

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工作日饮酒。

二、严格自我约束,提高自控能力,坚决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三、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的亲朋好友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坚决不搭乘司机酒后驾驶以及存在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车辆。

四、积极向同事、朋友和亲人宣传酒驾的危害,主动提醒、劝阻他们远离酒后驾驶。

五、发现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部门举报。

六、自重、自律、自爱,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文明驾车、规范行车,切实把杜绝酒后驾车作为长期的自觉行为。


八里湖办事处纪委

2021年3月12日


党员或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应受到处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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