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通讯员刘昱 叶学军报道 近日,蕲春法院刘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 2011年,均是已婚身份的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李某发现自己怀孕,张某为了维持原有家庭,要求李某打掉孩子并断绝来往,李某却执意将孩子生下。儿子李某某出生后,两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儿子李某某归女方抚养,张某一次性付清李某某12年的抚养费6万元,李某不再因此事另行向张某主张任何权利。之后的几年,两人各自生活,互不打扰。随着孩子长大、开销增大,6万元的抚养费所剩无几,李某再次上门找到张某,要求其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多次催要未果,李某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非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当天就联系双方当事人,仔细询问了李某的现实困难和孩子的成长现状。经了解,孩子在漕河镇上学,李某和孩子在镇上租房,生活开销较大,房租也还在拖欠当中。庭审中,了解到张某的经济情况较好,承办法官耐心地劝说张某,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尽管双方曾经对抚养费有过协商意见,但《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有单独主张抚养费的权力。作为父亲,在不能直接抚养的情况下,至少要从经济上给予足够的帮助,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官表示不仅会拿出5万元抚养费给儿子,并且今后也会多多关心孩子。9月20日,两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李某也收到了张某5万元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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