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英山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抢劫罪一案,当庭宣布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男,蕲春县人)犯抢劫罪,于8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党校组织50多人前来法庭参加旁听庭审。 看,就是这个丢丑卖国的家伙砸了大蕲伢的脸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与另外一人(已判刑)在英山县城区某网吧上网,后预谋实施抢劫。 当日11时许,刘某2人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318国道英山县温泉镇路段,沿途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12时许,被害人冯某某驾驶摩托车从英山县温泉镇向杨柳湾镇方向行驶,刘某发现冯某某驾驶摩托车佩戴了一根黄金项链,便驾驶摩托车加速尾随。 行驶至英山县温泉镇北方岭处,刘某2人的摩托车逼挤冯某某的摩托车,致冯某某倒地受伤。趁冯某某不备将其佩戴的金项链扯走,然后驾驶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 冯某某当即报警,后经英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4747元。经法医鉴定,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判决。 来源:英山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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