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实施野外火源管制,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蕲春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高火险期发布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戒严令—— 蕲政发〔2019〕7号 蕲春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严格实施野外火源管制,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湖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我省提前进入重点防火期的通知》(鄂森防指〔2019〕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高火险期发布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戒严令。 一、从本命令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集体林场、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三、在高火险期,戒严区范围内所有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卡,对进入人员进行严格检查,扣留其携带的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违者,检查人员有权制止。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森林防火戒严区上坟祭祖时,提倡文明祭奠,严禁烧纸、点蜡、燃放鞭炮。 五、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森林防火戒严区内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烧火取暖、烧田埂、烧地岸、烧山。 六、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各级各类防火专业(半专业)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公民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遣,禁止组织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七、扑救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扑火物资组织扑救。必要时,可强制征用。 八、对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森林火灾的防范意识。 蕲春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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