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对县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005号建议的答复 王亚平代表: 您在县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交的“落实农村副职干部以及退休村干的工资待遇的”建议已办理,现回复如下: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主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27号)要求,村主职干部工资报酬按副乡科级待遇执行,村副职干部待遇按原政策不变。目前,我县主职村干部报酬已按《意见》要求落实到位,村副职干部报酬是由乡镇政府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作业绩考核来确定报酬金额,县财政在核定的工资报酬内按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标准执行(从2016年开始执行)。 对于村副职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在2016年县级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加大了对村干报酬的保障力度,每个副职干部的工资报酬由原来的4000元/人年提高到8000元/人年补助标准。但由于县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上级对村副职干部报酬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在没有省级转移支付补助的情况下,单靠县级财力难以承担。 关于离任村干部待遇,目前是按照2009年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做好离任村主职干部登记建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的。具体是:对累计任主职满10年,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离任干部实行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另从2010年起按离任主职干部任主职年限每月发放生活补贴40元至70元,离任副职村干部补助是由村按乡镇核定的标准自筹负担。 为了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确保在职村干和退休村干个人待遇有一定改善,我们将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努力加强财源建设,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增加县级可用财力,从根本上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在政策范围内逐步提高村副职干部和退休村干的个人待遇。 蕲春县财政局 2018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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