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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财政局对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2019-9-2 10:10 280
蕲春县财政局对县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78号建议的答复

汪勇代表:

您在县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已办理,现回复如下: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直接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和尝试对被害人开展救助工作:一是对长期积累、久拖未决、难以划分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特别是对事关民生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信访个案实施适度救助。县委、县政府设立了特殊疑难信访专项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50万元,由信访局牵头负责,当地政府、包保单位及包保责任人三级联动,信访局负责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施,财政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被救助人账户。二是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按照省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筹集、属地管理、省级统筹的管理模式”,我县于2012年印发了《蕲春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每年财政列入预算30万元,加上省里每年拨付专项补助100-130万元,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为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我县设立了涉法涉诉救助基金(于2015年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整合),自2011年以来,县财政每年列入财政预算50万元,加上省级每年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资金30-40万元,在基金账户统筹使用,严格按规定申报、核实、拨付。

目前,湖北省还未出台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我县已成立了国家司法救助、特殊疑难信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等专项基金,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些专户基金中作安排。

蕲春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日
蕲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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