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对县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75号建议的答复 吴永生、叶劲松、江燕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解决村级副职村干工资的保障建议”已办理,现回复如下: 为落实黄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乡村干部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干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干部工作积极性,我局今年增加对村级运转经费和提高了村干待遇补贴。 一是村级公用经费由原0.6元/人提高到2元/人,党建经费按0.6万元/村标准执行。 二是合理提高村干部工作报酬,村副职干部不低于主职干部的70%,提高离任主职干部补助标准。村级副职干部补助从8000元/人提高到1万元/人。离任主职干部待遇从2019年1月起每年1000元,再加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任职年限10年-25年对应40元-70元标准执行。 三是健全社区工作体系,稳步提高社区干部工作报酬。对社区干部职数在7-9人的,主职干部按乡镇在职副科级干部月工资3288元标准执行,副职按人平年标准1万元供给,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党员活动经费在往年基础上只增不减。 四是确保村级经营收入达到5万元,不足5万的,补足到5万,对5万以上或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和缴纳养老保险,具体由县政府考核执行。 蕲春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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