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我县演出市场严厉打击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等各类非法演出活动的通告 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文化演出市场进一步繁荣,近一段时间一些演出业主,无证演出、未批演出情况屡有发生,为规范演出活动,进一步整顿我县的演出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演出市场,主要指我县境内的集市、庙会、物资交流会、集体或个人组织庆典以及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中举办的各类演出活动等。 二、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县演出市场的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未经县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和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县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持有文化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于演出日期3日前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核合格后持所出具的备案文书方可从事营业性演艺活动。 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组织和从事演出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群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演出活动。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单位或个人(事主)发现演出中有本通知第三条禁止情形的非法演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县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有关规定报告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以及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健全演出市场监督举报制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真正认识到非法演出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全县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演出市场良好秩序,积极举报任何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以及在演出中涉及色情、淫秽、低俗的各类非法演出活动,支持和协助文化主管部门打击非法演出,对群众举报案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 举报电话:12318 蕲春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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