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者,民之本也”农村土地流转是盘活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影响乡村振兴发展,关乎基层百姓民生。近日,蕲春法院横车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两亲兄弟间因一块土地而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余某甲承包村集体一块土地同年,县政府向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哥哥余某乙却以该土地是其父亲遗留,有份额为由占为己有,在该土地上种植艾草。 亲兄弟间的矛盾因这“一亩三分地”而闹得不可开交。在历经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多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余某甲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游攀查阅案卷后第一时间联系案件当事人了解事发原因实地进行现场勘察、调解 经过多次释法明理后,偏执的余某乙仍以土地可以继承,其有权使用为由拒绝和解。 经本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地、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案原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其占用的土地。余某甲与余某乙均未上诉,但余某乙并未按期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 案件执行 而后,余某甲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但余某乙拒不配合执行企图阻挠余某甲拔除艾草而为了不让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再次上门悉心释法: 这块土地不是金子不是银子,为了这一亩三分地伤了兄弟之间的感情不划算。判决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你要依法履行判决书所载明的义务…… 最终,兄弟俩握手言和,余某乙协助余某甲铲除了土地上残余的艾草根,也自行缴纳了案件的诉讼费及执行费。多年来,亲兄弟因一块土地而引发的矛盾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下一步,蕲春法院将立足审判执行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坚持将“三个服务”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妥善化解“三农”问题,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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