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2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 Ⅰ级 3.2 Ⅱ级 3.3 Ⅲ级 3.4 Ⅳ级 4 Ⅰ级应急响应 5 Ⅱ、Ⅲ级应急响应 6 Ⅳ级应急响应 6.1 启动 6.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6.3 记者采访的组织协调工作 6.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资金及人员保障 8.3 宣传与培训保障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县各地各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 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规程。县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委、县政府及乡镇(办)政府共同做好前期处置工作,请求上级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县内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由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1.1 县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县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以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办公室:县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2.1.2 县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3)组织、协调采访事件的县外记者; (4)收集、跟踪县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公共安全事件由县公安局、县人社局负责; 金融挤兑、欺诈等重大金融事件,由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管组负责;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局负责; 水旱灾害由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负责; 崩山滑坡等地质灾害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地震灾害由县科经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气象灾害由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重大动植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重大交通事故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 民族宗教及涉外事件分别由县委统战部、县外事办负责; 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灾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承担新闻发布工作的相关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的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2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2.1 新闻发布小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和新闻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制定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2.2 信息监控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各基础通信运行企业组成,负责对县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综合协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县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2.2.4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县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 Ⅰ级: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Ⅱ级: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指挥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Ⅲ级:由省政府指挥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Ⅳ级:在本县发生的,由县政府直接处置、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4 Ⅰ级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 Ⅱ、Ⅲ级应级响应 依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6 Ⅳ级应急响应 6.1 启动 我县发生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后,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县政府启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请求上一级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启动相应预案。 6.1.1 县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舆情动态,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6.1.2 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性意见,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县政府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6.1.3 启动新闻发言人机制。新闻发言人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接受授权的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担任。 6.1.4 启动新闻发布机制。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要按照统一口径、归口管理的原则,防止因误传影响社会稳定。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送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省市主流新闻媒体的采访。 6.1.5 启动县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县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组织、现场管理及引导工作。 6.1.6 启动县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由有关工作小组收集和整理县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相应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有关部门。 6.1.7 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虚假有害信息。 6.1.8 启动向我驻外机构和港澳台方面通报机制。 6.1.9 根据国务院应急指挥中心的意见,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一般由省市主流媒体发布,事发单位和县政府办公室应对省市主流媒体记者的采访、拍摄给予支持。 6.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6.2.1 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6.2.2 把握尺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认知,争取更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2.3 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有关方面的知识。 6.2.4 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统一部署,授权新华社湖北分社或湖北日报发布消息。 6.3 记者采访的组织协调工作 6.3.1 要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6.3.2 对县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6.3.3 必要时,由有关工作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事件现场采访的县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6.3.4 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主管部门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组织记者采访活动。 6.4 主动引导县外舆论 对于县外媒体针对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我县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县政府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7.2 总结评估 7.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县委宣传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县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县应急指挥机构。 7.2.2 县委宣传部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7.2.3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县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县委宣传部和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县融媒体中心要做好突发事件报道的通信、交通、采访设备等相关物质准备工作。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尽力保证通讯畅通并提供记者采访、报道、发稿的必要条件。 8.2 资金及人员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位应积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经费,保证工作人员相对固定。 8.3 宣传与培训保障 8.3.1 公众信息交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主管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8.3.2 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参加县委宣传部举办的培训班,并结合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并根据形势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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