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严格实施野外火源管控,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11月1日我县将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的通知》(黄森防指办[2022]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久晴无雨,森林火险等级不断升高的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一、从本命令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集体林场、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三、在高火险期,戒严区范围内所有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卡,对进入人员进行严格检查,扣留其携带的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违者,检查人员有权制止。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森林防火戒严区上坟祭祖时,提倡文明祭奠,严禁烧纸、点蜡、燃放鞭炮。 五、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森林防火戒严区内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烧火取暖、燃放孔明灯、烧田埂、烧地岸、烧山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六、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全县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各地要迅速组织科学扑救,禁止组织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七、各乡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森林火灾的防范意识。 八、对戒严期内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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