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蕲春法院刘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1年11月20日 蕲春某酒店负责人张某雇请陈某对该酒店内墙玻璃进行除尘加固作业,在施工过程中,陈某不慎从高空坠落。“经医院诊断,陈某胸椎、肋骨等多处骨折,产生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5万余元。”陈某多次向该酒店要求赔偿,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陈某遂诉至蕲春法院。 承办法官刘昱受理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事实清楚,尚有调解余地。 开庭前,陈某提出申请伤残鉴定,但鉴定机构反映因其刚做完手术,伤情不稳定,目前无法鉴定,需要等待6个月之久。 因陈某伤情未到鉴定时间,但双方当事人均急于处理本案纠纷,经协商后,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均同意按照8级伤残的标准进行调解。经核查,陈某不具有高空作业资质,刘昱考虑到若机械地适用法律程序审理此案,在冗长的调查和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伤者的治疗和该酒店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在此基础上,刘昱主动联系双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一开始该酒店认为其与陈某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昱便耐心地向该酒店阐明陈某受其雇请从事高空作业,双方已经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经过多次沟通以及释明法理被告思想有所改变 3月15日,刘昱趁热打铁,邀请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共同协商赔偿细节。 ![]() 最终,在刘昱的引导和调解下,该酒店同意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1万元,扣除前期垫付费用2万元后,该酒店现场赔付现金9万元。 ![]() ![]() ![]() 本案中,陈某受某酒店雇请,为该酒店提供劳务,陈某虽不具有高空作业资质,但某酒店未审查陈某的从业资质且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具有选任过错和管理失职之责,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明知无高空作业资质仍从事危险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之责,亦应承担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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