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晚一女子因家庭纠纷在梅家塘大桥上跳河轻生生死瞬间蕲春民警沈振烨、辅警高银以及一名热心群众奋不顾身跳入冰冷河水中将该女子营救上岸 一言不合就跳桥你可知这种行为涉嫌违法 当晚10时许,蕲春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自己要在梅家塘大桥上跳河。县局指挥中心立即启动突发事件救援处置预案,指令辖区高新区派出所和应急救援大队迅速出警处置,同时通知巡特警大队和漕河派出所、120急救人员赶往现场开展联合救援。 高新区派出所民警五分钟内带齐救援装备首先到达现场,发现一名女子站在护栏外,随时都可能落水。为了避免刺激该女子,民警一边疏导交通一边开始尝试与其交流,争取其信任,同时积极联系该女子家属到场劝解。此时,其他救援力量也陆续赶到。 正当民警与其家人苦心劝说时,该女子突然纵身一跃,从十几米的桥面跳入河中,瞬间没了踪影,就在这生死时刻,一名围观男子和刚刚到达现场的巡特警大队民警沈振烨、辅警高银奋不顾身跳入河中,对该女子进行营救。 深夜的蕲河水流湍急、冰冷刺骨,民警沈振烨、辅警高银以及这位热心男子压紧牙关,相互协助。三人经过紧张奋力摸排,终于找到跳河女子,当大家合力将该女子营救上岸后,这名见义勇为的男子因体力不支,也险些没入水中,后在沈振烨、高银的帮助下,这名男子成功脱险。上岸时,三人全身湿透,被冻的瑟瑟发抖,嘴唇发紫,说话都不利索。 随后,120急救人员将该女子送至医院治疗,目前其生命体征平稳。经了解,该女子因家庭矛盾,一时冲动,才有了跳河轻生的行为。 “跳桥秀”不仅无助于事件解决还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过激行为珍爱生命,珍惜当下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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