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过度医疗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媒体的广泛关注,个别贫困户到医院看病,本是很小的疾病,来了就给医生说“我是贫困户,给我办住院”,因为贫困户来住院,一分钱不交,出院时仅自付极少部分费用。 针对这个问题,我省明确调整了健康扶贫“985”政策 ▼▼▼ 中央第二巡视组指出我省存在“保障基本医疗脱离实际”“造成部分地区医保基金穿底,县级财政难支撑,压力大”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湖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该文件明确调整了健康扶贫“985”政策,此文件自2019年8月1日执行。 何谓“985健康扶贫”? 建档立卡贫困户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率达90%,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率达80%,单独一个病人年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部分,实施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民政救助解决。 那么“985”政策在我们蕲春有了什么重大调整? 一起来解读 ▼▼▼ 蕲春县扶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鄂办发〔2019〕18号、黄扶组发〔2019〕13号文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通知(节选) 一、严格按新政策统一宣传口径。鄂办发【2019】18号文件将鄂政办发【2018】24号文件明确的“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调整为“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各地、各相关部门对这一重大政策调整要深刻领会,大力宣传,引导农村贫困人口尽量在县域内、政策范围内合理就医,防止“小病大治”、过度追求优质医疗资源的倾向,以减轻个人和政府负担。 二、实行差异化参保补贴政策。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全额资助;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2019年每人按110元由政府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政府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年正常缴费额30%的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纳下年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缴费期,集中缴费期后新增贫困人口,已缴费的个人保费不予退还;未缴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个人保费应缴部分,扶贫部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个人保费补贴部分及财政配套资金。 三、优化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除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免除住院起付线外,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黄冈市直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黄冈市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四、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严格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控制县域外转诊率。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县、乡镇四级。确定省中南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省妇幼保健院、亚洲心脏病医院、肿瘤医院、武汉市金银潭医院为省级定点医院;黄冈市中心医院、黄冈市中医院、黄冈市优抚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黄冈市二医院、县人民医院、李时珍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为县级定点医院;各乡镇办卫生院、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乡镇级定点医院;芝麻山精神病医院、康宁医院、同和眼科医院(限白内障)为专科定点医院。 因本地医疗技术限制确需转诊转院到县域外治疗的,需经县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在上述指定县域外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健康扶贫政策,否则不能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贫困人口在外地打工、学习、生活期间突发疾病,在当地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可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五、严格执行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控制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就医,用药、诊疗严格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之内。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建立针对各类贫困人口的兜底保障制度。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医疗救助兜底到100%;其它贫困人口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兜底保险兜底至90%左右;贫困人口在县域外住院手续完备的,参照县域内报销比例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本县在县域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在参保地报销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费用后,报销费用没有达到本县健康扶贫政策标准的,由兜底保险补齐相关费用。 贫困人口发生有明确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无明确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分娩,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没有达到本县健康扶贫政策标准的,由兜底保险补齐相关费用。 七、做好新旧政策切换的衔接工作。贫困人口2019年7月31日24时前入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鄂办发[2018]24号文件规定报销。8月1日0时后入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鄂办发[2019]18号文件规定报销。 县扶贫办动态调整当年新增精准扶贫对象,自当年1月1日起享受健康扶贫政策,贫困人口当年所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因病住院随父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八、继续实行专项基金救助。设立200万元专项救助基金,贫困人口患病落实各项健康扶贫政策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大,难以承担或脱贫,可以申请专项基金救助。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正式施行。我县原有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调整 健康扶贫政策重大调整几个关键词:县域内、政策范围内、指定医疗机构、起付线不纳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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