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虽然只是个四品官,却建立了突出的事功——创立“纲法”,力挽明末盐政危机,并深刻影响有清一代盐制…… 他在中国盐政史上占了一席之地,其功绩足让后人仰怀! 著名史学家章开沅主编的《湖北通史》(明清卷),以图表列出湖北明清时期在全国较有影响的政界人物61位,蕲春有两位,一为袁世振,一为陈銮。 盐在我国历史上是一个长期被垄断经营的商品,汉代起,国家一直把盐税作为财政收入的支柱。明初盐专卖实行“开中法”,国家如果急需某种物资(如粮食、马匹等),就叫商人采办并运输到指定地方,官府颁发相应数额的“盐引”,商人凭“盐引”到盐场支盐,再到指定的地区销盐。明中叶后,朝廷经济危机加剧,为了从盐专卖中敛取更多的财富,官府不顾产销平衡,滥发盐引,商人拿到盐引后到盐场无盐可支,发生盐引积滞现象,这一问题在两淮最为突出。而官府对盐场的待遇则一降再降,有的盐场主便铤而走险,将盐卖给私盐贩子牟取暴利。于是官盐壅塞、私盐盛行,盐税也就难以保证,税监先是向盐商预借盐税,后发展到预征盐税。盐商资本被长期占压,运营成本增加,势必调高食盐销价。万历四十三年,官府又强行控制口岸(汉口)盐价,迫使一些盐商亏本逃散,结果市面缺盐,私盐价格暴涨,市场陷入混乱。到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两淮盐税已停征两年半。许多人认为两淮盐政不可救药,而有一人站出来,担起了拯救两淮盐政危亡的重任。这个人,就是蕲州人袁世振。 袁世振,字抑之,别号沧孺。顾景星《白茅堂集》卷三十八《袁世振传》载,袁世振先祖袁斌因为扈从明英宗有功,拜武略将军(从五品)。袁斌之孙袁禄安家蕲春。袁世振于万历十年(1582年)中举,但到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才中进士,为第三甲第157名。进士及第后,被选拔到临川(治所在今江西抚州市)任知县。在临川,他上疏建议在漕运途中建仓库,以方便百姓;他还善于发现人才,后来成为散文家、文学评论家、人称明末“临川四大才子”之一的艾南英,就是经他推荐而被选拔为秀才的。接着,袁世振升任金华府(府治在今浙江金华市)同知,为从六品;不久,又升任户部山东司郎中,为正五品。据《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宣德四年(1435年)户部“定为十三司。其后归并职掌。……天下盐课,山东司兼领之。”“山东司带管在京锦衣、大宁中、大宁前三卫及辽东都司,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 袁世振任山东司郎中时,对当时盐政利弊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针对两淮盐政现状,提出了《盐法十议》。“十议”涉及两淮盐政的方方面面,着重论述了盐引积压带来的危害,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还论述了平抑盐价、选拔盐官、缉控私盐、恢复盐税等问题。“十议”切中两淮盐政弊病之要害,并开出了一系列救治药方。 《盐法十议》提出后,尽管受到同僚们讥笑,却得到户部尚书李汝华的赞赏并上奏给皇帝。万历皇帝(明神宗)看到袁世振的“十议”后,非常高兴,在了解袁的履历后,认为这是一个能臣,因此特委任袁世振为“疏理两淮盐法道、山东按察司副使”(正四品)。“疏理”这一官职,是从袁世振开始特设的。 万历前,明朝的盐政曾发生过两次盐引大壅积,疏理办法是采用“小盐法”,即减少每“引”食盐的实际重量,以加速将积引消除。但在经济危机日益深重的明后期,这一办法已难以奏效。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九月二十二日,袁世振到达两淮境内,他沿途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了以推行新引为主、疏销积引为辅的方案,计划用十年时间将积引疏清,但遭到积引持有者尤其是持引大户的强烈抵制。为控制流言干扰,袁世振发布了《奸囤擅利权揭》的檄文,抨击“囤户”(持引大户);但他深知事情的实质是朝廷对两淮盐商拖欠过多、透支过大引起的,因此他说是说,做是做,只在语言上指斥奸囤“攘夺国课”,而在行动上并未严厉打杀。袁疏理苦苦思索,终于在《盐法十议》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种既简便又有长效的机制——“纲法”。 “纲法”仍坚持“十议”中“正行见(现)引,附销积引”的原则,而在具体办法上则加以改进。当时被列入淮南盐院红字簿中的历年积引,约为两百万份。他将持引人“刊定一册,分为十纲。……以‘圣德超千古,皇风扇九围’十字编为册号。”即把以“囤户”为主的盐商编为十“纲”。每年官府向其中一“纲”的盐商兑换二十万张旧盐引,这些旧盐引以前已经征过盐税,等于是还债;同时,官府向其余九“纲”的盐商征收合计一百八十万张新盐引的盐税。这样,国家就把自己两百万张旧盐引的债务,分十年还清,同时还可以保持每年有大笔新的盐税入库。淮北也如此,而“纲”的数目则达十四个。由于不少盐商持观望态度,袁疏理就出台“占窝”法刺激商人:表示“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到新引。”也就是说,以后只有纲册上有名,才能依据纲册上旧引之数来买新引,才能到指定地区经营食盐业务,还可世袭,纲册上无名的则被排斥。 十月十二日,袁世振抵达淮扬,发出告示,将过去三种不合理的附加税统统罢去,抛出新“纲法”,深受盐商欢迎。十一月初四,开征盐税,盐商们争先恐后交纳,以便取得经营资格,特别是那些大户交税最多。逃到外地的盐商,也纷纷回来要求重操旧业。 袁世振招募兵勇与盐场灶丁结营联防,按“甲乙……壬癸”十天干编号,每营三十人,营与营相距二、三里,专门捕捉私盐贩子。乙营抓到贩子就追究甲营,癸营抓到贩子就追究其他九营失职责任,从而有效地打击了不法盐商。 “纲法”实施后,成效显著。当年底,就共上缴户部盐税七十万两。皇上降敕嘉奖,给袁世振加一级并予留任。自明神宗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底至明光宗泰昌元年(1620年),袁世振在两淮疏理盐政四年,解救了盐政危机,商人称便,百姓受益,盐税增加。袁世振在《疏理两淮盐法报成疏》中说:“入太仓二百八十六万三千六百四十二两,边仓一百五十六万三千六百二十四两。”此外,盐商还交“助辽饷银”二十三万余两,国库存钱利息也有十一万余两,这对缓解朝廷的财政危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皇上令袁世振留任。然而树大招风,有人眼红“疏理两淮盐法道”这个肥差,阴谋搞垮袁世振,以便安插自己的亲信,袁世振愤然辞职。明熹宗即位,阉党诬陷袁世振贪赃,将其送入扬州府大牢,但查无实据,最后给袁世振扣个“募兵、建准提庵靡费银二万两”的罪名,强迫袁世振还款。两淮盐商感激袁世振的功德,代缴了这笔冤枉钱。袁世振去职后,朝廷再也没有设“疏理两淮盐法道”。魏忠贤的爪牙巧立名目加重盐税,“绝流而渔”,盐法大乱。崇祯五年(1632年),朝廷回想起袁世振治理盐政的功劳,重新起用以解救危局,命袁世振为“扬州海防副使,兼理盐法”,而这时袁世振已是风烛残年,未到任就病殁了。 《明史》在记述明末盐政时,只提到“户部上盐法十议”、“巡盐御史龙遇奇立盐政纲法”,而未提袁世振之名,对袁世振有欠公允;但是有识之士还是充分肯定了袁世振的功绩:在李汝华、龙遇奇的支持下,袁世振的湖北老乡、明末著名文学家、竟陵派代表作家钟惺,参与编辑了《两淮盐法疏理成编》,并为该书作序;明末陈子龙等主编的《皇明经世文编》,是一部按“经世救国”标准编纂的文征体史著,收录了袁世振《盐法十议》并予以评点;现代不少学者评价袁世振是明末理财家、两淮盐政功臣,称他在两淮推行纲法,是创立了食盐专卖的新制度,改过去的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是自西汉创立食盐专卖制度以来的一次划时代的历史性变革,而且这种盐制为清代所沿袭,影响力达300余年之久。 参考文献: 1、袁世振:《盐法议(一至十)》、《奸囤擅利权揭》、《纲册凡例》、《疏理略说》、《上李桂亭司徒》、《再上李桂亭司徒》、《与商等轩》、《复龙盐台第三书》、《疏理两淮盐法报成疏》。见湖北省文史馆、博物馆编《湖北文征》(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2、《明史》(“二十四史”简体字本),中华书局,2000年1月版。 3、〔清〕顾景星:《袁世振传》,见《白茅堂集》(福建省图书馆藏清康熙刻本复印本)。 4、〔清〕章学诚:《袁世振传》,见《湖北通志未定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5月版)。 5、《蕲州志》(康熙、乾隆、咸丰、光绪),蕲春县方志办重刊,2009年9月版。 6、〔明〕钟惺:《两淮盐法纲册序》,见〔清〕陈诗撰、姚勇等校点的《湖北旧闻录(下册)》(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版)。 7、张家国:《明代袁世振的盐政思想论略》,《黄冈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8、张家国、殷耀德、李红卫:《试析明代盐法变迁之轨迹》,《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 9、卜永坚(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教授):《明代的公共资本市场》,《明代研究》第10期,(台北)中国明代研究学会2007年12月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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