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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扫黑除恶三起典型案例

2019-3-26 14:03 3447

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扫黑除恶三起典型案例


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通讯员彭栋)3月26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鄂州周某涉黑团伙、麻城“戴老板”黑社会性质组织、蕲春“首黑”程某三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用武力、血路开财路

鄂州周某涉黑团伙暴力作案33起敛财千万余元

2017年11月以来,鄂州市公安局精心组织,历时15个月,辗转5个省市,行程近5万公里,走访群众2000余名,收集证据材料3000余份,成功打掉了由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周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抓获涉案人员60人,逮捕48人,其中涉黑人员38人;破获犯罪案件33起,查明违法事件10起,涉及罪名10项。

2月2日,鄂州市公安局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追缴人民币288万元,冻结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5万余元,收缴枪支1把,扣押车辆5台。

警方查明,周某团伙的作案手法及形成过程充斥极端暴力色彩。为立淫威,周某先后网罗“两牢”释放以及社会闲散人员范某、熊某、邹某等人,负责出面暴力解决问题。

1997年4月,周某为手下出头,指使范某等人持砍刀冲进受害人周某桥家中将其砍成重伤。同年10月,为争夺势力范围,周某指使范某等人于黄冈码头重伤对手江某。

1998年,周某借其恶名,伙同邱某等人垄断百子畈村的地材生意。次年8月,因强迫供应鄂州市国税局地材,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周某仍不思悔改、变本加厉,陆续将王某、杨某等人招致麾下,用血路开财路,实施了重伤江某、余某等暴力伤害案件,以及一系列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件。

此后几年,周某利用其在百子畈一带的非法控制力,伙同周某顺先后开发了百子综合楼、湖畔山庄、高知秀园等工程项目,聚敛了1000余万元钱财。

在这些案件发生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周某为组织者,范某为领导者,邱某、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以鄂州城区百子畈村、范墩村为势力范围,长期为非作恶,扰乱当地正常经济与生活秩序,对群众造成心理威慑,形成了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扫黑除恶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二:

非法购买4支枪支,拉拢派出所长充当保护伞——

麻城“戴老板”涉11项罪名一审获刑20年6个月

2018年3月18日,黄冈、麻城两级公安机关组织100余名警力,对以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开展收网行动,当晚一举抓获该团伙成员13人。随后,专班赶赴荆州、武汉等地,先后抓获全部团伙成员19人。

2018年12月29日15时许,麻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戴某人称“戴老板”,其网罗刘某、陈某等人,形成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证据证实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敛财1000余万元;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活动;该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拘禁或其他手段,实施多地多次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买卖枪支、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当地群众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强制,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法院审理认定,戴某等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余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5年6个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等刑罚。

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扫黑除恶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三:

警方历时8个多月,破获积案隐案22起,形成卷宗155本

蕲春“首黑”程某获刑19年

2017年10月13日晚,在蕲春县漕河镇街头,程某组织领导的“芝麻山圈”成员高某因停车纠纷被“清水河圈”(另案处理)成员骆某某的手下打了一记耳光,高某遂找骆某某寻仇。当晚,骆某某纠集人手持械殴打高某,在企图将高某带上车离开时,遭到高某朋友的阻拦,高某趁乱逃跑。

当年10月19日,骆某某与高某之间矛盾升级,双方邀约50余人聚众斗殴。当晚11时许,双方相遇后,高某一方挥动刀叉、棍棒、啤酒瓶追砸对方车辆,并驾车狂飙追撞,骆某某等人不敌而逃。过往车辆临时调头远离,来往行人纷纷惊恐避让,交通一度堵塞,现场一片混乱,一过路车辆被无辜打砸,影响恶劣。

此案发生后,蕲春县公安局迅速成立“10·19”专案组侦办此案。20余名从全局抽调的业务骨干采取封闭式集中办案,历时8个多月,破获积案隐案22起,形成卷宗155本。由于案情一环套一环,8个多月时间里,办案人员每人只轮休了半天。

2018年10月16日至17日,该案在蕲春县会展中心开庭审判。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芝麻山圈”组织实施寻衅滋事8起,妨害公务1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采矿2起,聚众斗殴1起,窝藏1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1起,开设赌场1起,实施违法行为6起。该组织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程某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2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至16年有期徒刑,处罚金3万至1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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