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房产招租公告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现对其拥有的蕲春书城房产进行公开招租。招租方保证所提供房产招租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招租方及招租标的简介 (一)招租方: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 (二)招租标的简介 本次拟出租的房产位于漕河镇大中华综合体内,总楼层四层,总建筑面积3305.12㎡,拟出租第四层,整体套内面积652㎡;房屋以现状交接。 二、招租期限及租金底价 招租期限为三年。年租金底价为2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合同期内租金以中标价缴纳。租赁期满后,招租方将对该处房产对外公开招租。 三、房屋用途 该房产为商业用房,承租人一旦竞标成功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的相关规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房产使用方案施工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该房产承租人中标后只许本人使用,不得进行二次转租。 四、对意向承租方的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外企业法人、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加租赁投标。 1、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具有良好的法人资信; 2、无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没有发生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经济纠纷。 3、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并提供相关的银行资信证明。 4、经营范围:鞋帽、品牌服饰、家电、化妆品、金银珠宝首饰、药品、文化等相关产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项目。年营业额需在5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分公司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比例及时间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六、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2020年12月2日8:00时起至2021年3月30日17:00时止。 七、承租人确认方式 本次房产承租人的确定,采取资格审查,有效最高报价者中标的方式确定。 (一)公告截止前意向承租方均可前往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房屋招租工作小组咨询、申请投标,申请时必须书面提交经营项目范围、财务报表、资信证明,携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已通过2019年度工商年检)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二)招租公告截止后,竞价开标前经资格审查合格,并向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缴纳竞标保证金后,在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按照招租公告约定的开标时间,意向承租人填写《报价单》密封交出租方。竞价开标时,意向承租人需携带公司印章或个人印章,在《报价单》签字并盖章确认。 在招标代理、新华集团公司总部代表和蕲春县分公司组成的招租评标小组的监督下,依据最高报价者得的原则,组织所有意向承租人以一次性报价的方式公开开标。出租方当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最高者为承租方。如果现场出现相同报价,则相同报价的意向承租人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价格不能低于第一次的报价,且报价最小增幅为0.3万元。 最高应价者为确定承租人,承租人当场签订《应价确认书》。竞意向承租人需在《应价确认书》签字并盖章确认。 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八、保证金、房产租金、招租服务费 (一)保证金 意向承租方应于前述公告期内,向蕲春县分公司指定账户汇入竞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整。(递交账户户名: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账户号:17-655301040006017;开户行:农业银行市府路分理处)。 公告期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方后,意向承租方缴纳的竞标保证金转为房产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的竞标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二)房产租金 承租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房产租金支付至蕲春县分公司指定账户,其余租金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由承租方按时直接支付至蕲春县分公司指定账户。 (三)招租服务费 开标竞价结束后,确定中标的承租人,需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招租服务费。 九、联系方式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房屋招租工作小组 电话:0713-7222266 手机:13886447608 联系人:王新友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 2020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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