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蕲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黄冈分公司某支行负责人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蕲春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起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事项由某支行负责人张某某经办。2016年2月,该公司收到第一笔7900万元贷款资金后,张某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方某某,以“借”为由向其索要100万元,考虑到后续贷款事宜,方某某便同意给付。自2015年至2019年间,方某某陆续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9.6万元,张某某均予以收受并归个人所有,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日常生活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银行金融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的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我对不起自己的工作单位,更对不起家人,真诚地希望大家以我为戒”。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 本案将依法择期宣判 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代表、十余家金融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代表、漕河镇各社区书记共计6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某银行负责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不义之财,这种犯罪行为触犯法律,让我们深受触动,必须以案为鉴,明权责,守底线,坚决抵制金钱和权力的诱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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