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狮子堰水库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6420940963D 法定代表人:方华 地址:向桥乡狮子堰村 我局于2020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25日环境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经查蕲春县狮子堰水库管理处在饮用水水源地狮子堰水库从事投鸡粪养殖,性质恶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听证告知书(蕲环罚告字[2020]1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蕲环罚告字[202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蕲春漕河支行 户名:蕲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2001676738050001060-88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蕲春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 2020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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