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的作用,实现检察监督、行政履职和公益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近日,蕲春县检察院积极响应关于强化诉前磋商机制相关精神,积极采用“柔性”诉前磋商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01 2020年5月,蕲春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地漕河镇长黄线公路彭祖村十字路口等路段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办案检察官迅速将此线索移交该院第四检察部。了解这一线索后,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发现该路段两侧交叉路口未铺设减速带,未设立警示牌、警示灯,道路两旁树枝及杂草有碍行车视线,已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并致1人死亡,1人重伤。随后,办案检察官与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得联系,确认事故发生事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认定该路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并向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发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 02 6月3日,蕲春县检察院对此进行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综合考虑分析,该院认为,上述道路安全隐患,如不及时进行整改,将会导致新的交通事故发生,且涉事行政机关表示愿意积极整改,于是该院决定通过磋商协调程序解决问题。6月10日,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来到县交通运输局,与该局相关人员召开磋商会议,详细介绍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案件勘查情况、解决安全隐患的迫切性及整改建议。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依法履职完成对该路段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6月23日,蕲春县交通运输局回复该县检察院,表示已对沿线路段及时完善减速装置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同时组织开展道路两边杂物堆放物清理,修剪公路边影响通行视距的杂草、树枝,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03 近日,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来到现场查看整改情况,发现有关事项已整改完毕。办案检察官表示,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让监督与被监督双方就问题如何解决进行深入磋商,既节约了检察资源,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更好维护社会公益,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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