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蕲春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法制大队代表、交警大队办案人参加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审查逮捕案公开听证会。 2020年7月6日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蕲春县赤东镇同心村五组路段,从道路左侧车道超越前方车辆时,将左侧路边步行的李某某撞至道路左侧防护栏外的水沟,致其当场死亡。孙某某驾车离开又折返查看,后到另处报警并等待民警到来。经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因被害人家属远在河南不方便参加听证会,蕲春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被害人家属表示若不批捕孙某某,其无异议。听证会上,该院党组副书记、第二检察部分管副检察长张国学表示,该案是否构成逃逸、是否应当批捕,希望听听各方代表意见。 交警大队办案人陈科林介绍了发案及出警经过,就孙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发表了专业意见,同时表示该案系过失犯罪,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不批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蕲春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代表围绕是否构成逃逸、是否需要逮捕各自发表意见,一致认为该案属过失犯罪,且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方谅解,可以不批捕。 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表示,邀请各方代表参加听证会既是人民参与司法的过程,也是人民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检察机关通过此类活动进一步深化了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进公正。希望今后有更多机会参与这样的活动。 会后,蕲春县检察院参考各方意见,综合研判全案,对孙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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