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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蕲春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2020-7-22 12:00 641
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蕲春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江蕲春段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时间

自2020年7月20日0时起,在长江蕲春段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

二、禁捕要求

(一)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捕期间,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二)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三、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和妨碍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政府成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禁捕退捕工作。各相关乡镇(办)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禁捕退捕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

举报电话:蕲春县农业农村局0713—7222316;蕲春县渔政局0713—723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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