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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蕲春的基层属地划分是这样子的......

2020-3-16 15:58 922

(本文转自古今蕲谈公众号。热爱蕲春历史,关注古今蕲谈。)

古时候,蕲春的基层属地划分是这样子的......


蕲春境内县级行政区之下基层区划的设置情况,唐代以前的,因缺少文献记载,已无从知晓。

最早记载蕲春基层区划的历史文献,可能是唐宪宗时宰相李吉甫编撰的《元和郡县图志》,该书卷二七《江南道三》记载,蕲州于开元年间(713—741)、元和年间(806—820)均设有五十一乡,不过,这记载的是包括蕲春在内的蕲州下辖四县(另三县是蕲水、黄梅、广济)设乡的总数,至于蕲春县设有多少个乡,仍不得而知。

唐王朝在县级行政区之下编制乡里,以方便控制户口、劝课农桑、推行教化、催征赋役,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里正一人,里是最基层的政权单位。

北宋初期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976—983)成书的《太平寰宇记》,卷一二七《淮南道五》,分记了蕲州各县设置的乡数,其中蕲春县“旧十四乡,今五乡”。“十四乡”,或许是唐末或南唐时蕲春县所领的乡数。

宋代时,基层区划复杂多变。历经唐末、五代的社会变迁,到宋初,里已沦为与自然村类似的地域区划单位,乡仍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功能。

开宝七年(974),朝廷出台“废乡令”,但只有相州等少数地区落实了(原来的“乡”被“管”所取代),大多数地区仍维持原状。

乡(或管)设耆长、壮丁负责治安、词讼等行政管理工作。

耆长所辖的区域又被称为“耆”。耆是专项行政区划单位,但一般不作为地域区划单位。

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出台了“保甲法”:每十户为一保,设保长;五十户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保丁轮流巡查,维护地方治安;同保之内,相互制约,一家犯法,同保连坐。随着保甲法的推行,逐渐形成了都保区划。

南宋时,都保的行政功能进一步强化,兼有土地控制、人户控制双重功能。都保和原来的乡、里、管等区划长期并存。“乡”主要是地理区划上的意义,是一种地域单元,用来确定方位、籍贯等;而“都保”则是依人户而划分,实施行政上的管理。

北宋中叶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成书的《元丰九域志》,卷五《淮南路·西路》,记载蕲春县有“五乡”,还有“蕲口一镇”。

北宋晚期著名文学家、“苏门四学士”之一的张耒,在为蕲春著名隐士吴瑛、曾任蕲州蕲口镇都大监辖吴天常两位人物撰写的墓志铭中,说他们分别葬于蕲春县的“永福乡新安里”、“安平乡黎企里”;洪迈的《夷坚志》,提到“大同乡”;赵与的《辛巳泣蕲录》,提到“青山乡”。明清时蕲州设立的五乡(安平、永福、青山、崇居、大同)的名称,可能宋代时就都有了。

元代社会基层的行政设置,在城关为坊、隅,在农村为乡、都。乡设里正,都设主首。在各自然村落,每五十家建立一“社”,推举社长,社长的主要职责是劝课农桑,后来向多元发展,如催征赋税、社会救济、维护治安、乡里教化等。社长和主首都是里正的助手,协助里正处理乡村事务。今蕲州镇施家塘村,有一个自然村落叫“徐七社”,很可能是元代留下的老地名。

元代时,蕲春县为蕲州路的属县。元末农民起义,朱元璋攻占蕲州,改蕲州路为蕲州府。明洪武九年(1376)四月,降蕲州府为蕲州,隶黄州府,撤蕲春县,以州领县事。除蕲州城及郊区外,乡村分为安平、永福、青山、崇居、大同五乡,每乡又分上、下,共十乡。十乡的格局一直维持到清末。

古时候,蕲春的基层属地划分是这样子的......


朱元璋为巩固皇权统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户籍管理和赋役制度建设方面,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洪武十四年(1381),他命户部编赋役黄册:乡村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为十甲,每甲十人(户),里长、甲首负责一里一甲之事;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名称不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总图(后来人们往往称“里”为“图”)。黄册每十年重新核实编造一次。

黄册制度是户籍登记制度,与之同时建立的里甲制则是集户籍管理、赋役征派及基层社会控制于一身的组织形式。在蕲州,黄册制度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才正式确立,嘉靖《蕲州志》的《凡例》说:“田赋之数,始定于洪武二十四年。”这一年,蕲州有“户一万二千九百三十五,口七万八千六百九十八”[14]。嘉靖《蕲州志》卷一《建置沿革》说,洪武年间,蕲州“编户六十里、八坊厢”。而天顺五年(1461)成书的《大明一统志》、弘治十四年(1501)《黄州府志》卷一《地理》,则都说蕲州明初“编户六十四里”。笔者认为,嘉靖《蕲州志》于嘉靖八年(1529)定稿,次年刊刻,主编甘泽是蕲州本土人、举人出身,不仅文化功底比较深厚,而且对蕲州情况比较熟悉,很可能是根据历史事实,对《大明一统志》、弘治《黄州府志》中有关蕲州的某些记载作了修正。

明中叶时,各种典章制度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流于形式,地方官府对真实的人户数不再较真,只要能够按原额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就可以了,并不十分关心各里甲户数的具体变动。

正统八年(1443),明英宗批准荆王府从江西建昌迁至蕲州,蕲州赋役发生较大变化,再加上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一些百姓逃亡、迁徙,于是,蕲州的“里”多次裁并,以致人们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个“里”,把很多“里”的名称也弄混了。

关于“里”的数量,嘉靖《蕲州志》卷一《建置沿革》说,“景泰间(1450—1457)编户二十五里、三厢坊”;康熙《蕲州志》卷一下《沿革志》则说,“正统七年(1442),黄册归并四十二里、六坊厢……成化八年(1472)……编户二十五里、三厢坊。嘉靖二十八年(1549),合为二十八里”。尽管所记编户年份有分歧,但完全可以肯定的是,明代中期时,蕲州城内及城乡结合部编为3个厢坊,乡村编为25个里,共计28个里(坊、厢)。乾隆二十年(1755)《蕲州志》卷三《建置志·乡镇》,说“城内厢坊共三图”,记载的五乡共25图,合计28图。乾隆四十三年(1778)进士、乾嘉时期湖北著名方志学家、教育家陈诗(1748—1826)编著的《湖北旧闻录》,卷五《乡镇一·黄州府·蕲州》所记“里”数,与乾隆《蕲州志》完全相同,也是28里。

咸丰《蕲州志》卷二《地理志(上)》,说“厢坊,辖里三,其名不可考”,并列举了安平乡有清化等七个里,永福乡有茱萸等三个里,青山乡有岁丰等六个里,崇居乡有合城等六个里,大同乡有名义等五个里,共计30个里;但又说,“所见诸里名,永福仅得其三,而四乡各赢其一”。实际上,里的数量也是28个,计算公式:30-4(四乡各多记了1个里)+2(永福乡少记的2个里)=28。[15]至于有人说蕲州明清时除城厢外有28里,显然是错误的。

厢坊3个里的名称,决不是咸丰《蕲州志》所说的“其名不可考”,嘉靖《蕲州志》卷三《坊乡》,记载得很清楚:“第一坊,在州南一里;第二坊,在州东三里;第一厢,在州北二里。”

至于乡村25个里的名称,历史文献以及后人的考证,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将各种说法列表如下:

古时候,蕲春的基层属地划分是这样子的......


其实,从明中叶开始,由于黄册制度的日渐废坏,建立在黄册基础之上的里甲制度也随着逐渐解体,到清康熙中期,鄂东各县革除里甲,光绪《蕲水县志》卷四《赋役志·赋税》记载:“康熙二十三年(1684),革除里甲……”

蕲州革除里甲,大约也在这一期间。里甲既然正式革除了,人们对这个里那个里的记忆,自然也就渐渐模糊了。因而,明代中期至清初蕲州28里的名称和分布情况,成了一个疑案,把我们的先贤、有“楚北大儒”之称的陈诗先生都难住了:永福乡“辖里五”,只记载了三个里,漏记了另两个里的名称;安平乡之下,漏记了文顿里[20],而混入了另一个里的名称;青山乡之下,漏记了武昌里[21],也混入了另一个里的名称。咸丰、光绪《蕲州志》更让后人坠入谜团:安平、青山、崇居、大同四乡之下,各多记了一个里,到底多记了四个什么里?崇居乡或许多记了一个“安平里”?

清代对基层的管理,清初就实行保甲制度,乾隆二十二年(1757)正式颁布了保甲法,规定每十户为一牌,设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牌头和保甲长,均由地主、乡绅或望族的族长担当。严密的保甲组织密布城乡,控制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2]至于清代蕲州保甲设置的具体情况,因缺少系统性的文献记载,已难以查考。
蕲春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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