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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令(第5号)

发布时间: 2020-2-17 11:05| 发布者: 蕲州在线| 查看: 764| 评论: 0

各乡镇(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县直各单位:

为坚决阻断人员流动,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

一、所有城镇居民,必须足不出户,严禁外出;农村村民,严禁在村湾内闲逛、串门、聚集。医护人员,医疗物资和生产生活保障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因病就医、因孕、因丧及经县指挥部批准离蕲人员,允许按指定时段、指定线路临时出行。违反本令的,一律处10日以下治安拘留。

二、所有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抗疫车辆、公务用车、医护人员用车、运输生产生活必需品车辆,救护、消防、抢险、环卫、警车、邮政等特种车辆和持通行证车辆可通行。违反本令的,车辆一律扣留,对当事人处10日治安拘留并处500元罚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依法予以记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所有非必需的公共场所必须关闭。药店,定点的超市、酒店、农贸市场按照指挥部要求,定时、定向开放,严格控制人流量,做好人员导流、体温检测。违反本令的,对经营者处10日以下治安拘留。

四、各乡镇办、村(社区)要统筹县下沉干部和镇、村(社区)两级干部以及村(居)民、志愿者、物业企业服务人员,成立纠察队,不间断巡查、发现、制止,对违反本令的人员、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五、违反本令的,一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党员、干部等公职人员,一律移交县纪委监委和组织部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对执行不严、控制不力的单位和村(社区)予以追责。

六、本令自2020年2月17日12时实施。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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